购房人在按揭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及义务

发布时间:2008-04-03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购房人的权利主要有:

字串7

(1) 有权了解、咨询、知悉按揭贷款的有关事项; 字串5

(2) 有权要求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发放贷款; 字串2

(3) 借款清偿前后,均有权占有、使用所购房产; 字串8

(4) 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后,有权将抵押房产出租、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字串1

(5) 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导致贷款目的无法实现时,有权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字串5

(6) 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有权要求贷款银行返还《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字串5

(7) 有权向贷款银行追讨违约金。

字串7

购房人的义务主要有:

字串9

(1) 申请按揭时,贷款人应当提交真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字串7

(2) 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字串9

(3) 妥善保管、使用抵押房产,因过错致抵押房产毁损,其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承担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

字串3

(4) 结清贷款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房产出租、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字串7

(5) 按揭期间,应将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保险单正本等资料交贷款人保管; 字串1

(6) 因抵押房产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抵押房产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字串5

(7) 借款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的,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字串2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