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发布时间:2007-08-29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未知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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