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

发布时间:2008-03-27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字串8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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