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解读:车库和停车位能否登记

发布时间:2008-06-27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近期,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作为与《物权法》相配套的规章,与购房者、开发商、政府房屋登记机构紧密相关,它的出台对于解决车库和停车位能否进行权属登记等等社会关注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日,就该办法的一些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房地产法律专家——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长胜。

  记者:《房屋登记办法》在什么背景下出台?规定了哪些房屋登记内容?

  律师:本办法是建设部弥补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不足之处而制定。具体体现为:该办法在调整范围上有所扩大,既包括城市房屋,又包括农村房屋;办法对《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出了具体解释和具有操作性细化规定。

  房屋登记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二是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具体包括:①所有权登记②抵押权登记③地役权登记④预告登记⑤更正登记⑥异议登记。其中对《物权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做了具体化规定。  

  记者:房屋登记具体是指什么内容?由哪个机构负责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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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房屋是指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把该房屋上存在的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一般在登记簿上主要记载三方面内容:一是权利状况,如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共有人等;二是自然状况,如房屋坐落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设计用途等;三是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如是否设有抵押等。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对大连市内四区而言,指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高新园区、开发区、金州区等由其所在区的房产局或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房屋登记。  

  记者:关于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有没有变化?

  律师:首先,本办法对其做了补充性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补充规定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其次,办法再次强调房地产统一登记原则,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的登记工作,可以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一个房地产权证书上统一规定,针对现在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现状极具规范作用。大连市目前已经在办理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即《大连市房地产权证》,该证上标有房地产权利人、土地状况、房屋状况、地图、房屋平面图等内容,目前是规范的。   bbs.ptfdc.com

  记者:车库和停车位能否进行权属登记?

  律师:这个问题关系到众多人的利益,涉及面广。近十年来争论不休,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目前,车库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形较为普遍。停车位的权属登记状况不一,对于开发商有权出售或出租的停车位,开发商也都以出售或出租特定空间使用权的方式与业主签订合同进行出售或出租。目前停车位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意见不一,我认为,在理论上停车位具有《物权法》中“物”的属性,属于本办法中的“基本单元”,依据物权登记原则,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对于开发商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有权处分的停车位,政府登记机构也依该办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当然,停车位的权属登记问题将会在全国范围内有较为统一处理办法,不再会各地作法不一。  

  记者: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律师:根据本办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对我们大连市来说,需要按照辽宁省建设厅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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