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效力大于房产证

发布时间:2008-06-27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房产证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

  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是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等在国家权力机关处的第一次登记确认,其记载内容具有推定正确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登记机构是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曾凌说:“《房屋登记办法》针对登记簿上记载内容发生错误的情况规定了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制度,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登记错误时,登记记载事项具有公信力,房产证上记载内容也不能与之相抵触。”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这一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保护商品房买卖中买方合法权益的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www.ptfdc.com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则对预告登记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其他人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伪造材料骗取的房屋登记将被撤销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例外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要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莆田市房地产专业权威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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