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口说无凭” 哪些房子租不得

发布时间:2007-08-29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时下上海的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活跃,其中多为外地来沪的求学、打工者。那么,陆南大姐夫与那个大学生达成的租房“口头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呢?记者就此走访了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 

  孙律师认为,“口头协议”只是嘴上说说而已,今后如发生纠纷,双方就会因“口说无凭”而哑巴吃黄连。孙律师介绍说,对于房屋内的煤气灶、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等附属设施,在租房者租赁时应处于安全使用状态。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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