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签完售房合同才知少算房屋面积 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我把一套房子出售给赵先生,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子建筑而积为76平方米。当时,我们双方签订了合同。可后来我才发现这套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82平方米。所以,我觉得这合同自己是签亏了。于是,要求赵先生再补给房款,可却难以如愿……”日前,市民林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她的烦心事。
买卖合同套房面积为76平方米
据林女士介绍,她的一套房子是以前根据单位房改政策购买的。去年年底,经过中介公司,按照相同地段房屋单价、房子建成的年数及房子面积等问题,她与赵先生多次磋商,从而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林女士将一套建筑面积为76平方米的住房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先生;赵先生向林女士支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之后,林女士和中介公司一起开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中包括测绘部门所出具的房屋登记表。后来,测绘部门出具了房屋登记表。林女士惊讶地发现,房屋登记表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82平方米。
实测面积多出6平方米
房子住了10多年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就是76平方米,怎么会多出6平方米呢?林女士从单位了解到:在单位售房时,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上的建筑面积,仅是房屋内的建筑面积,不包含阳台的6平方米。林女士认为,在与赵先生签订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情,所以签了这份买卖合同自己是亏了。于是,林女士要求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再补给房款。赵先生却表示,自己是整套购买房屋,在签合同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房款的单价;不应该因为房屋的实测而积发生变化,价款也发生变化,因此,他拒绝增加房款。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致,林女士也没有向赵先生交付房屋。
林女士说,自己签订这份合同时,是基于对房屋面积的错误认识而签订的。如果协商不成,她准备向法院诉讼,其诉讼的请求为:要求撤
销双方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而赵先生则告诉记者,他认为因为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发生变化,林女士便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其实房屋的使用面积并没有任何变化。所以,他要求林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签约后才知事实应属重大误解
林女士的请求,可否得到法律支持?一沈姓律师对该案作了分析,林女士与赵先生签订合同时,确实没有具体约定房款的单价,而是确认了房屋面积与房屋的总价款。但林女士与赵先生签订合同时,其知晓的房屋面积为76平方米,故与赵先生约定了房屋总价款19万元,这是基于房屋面积等因素所决定。而经过实测,这套房子实际面积为82平方米,林女士是在与赵先生签约之后,才得知此事实。因此,林女士与赵先生所签的合同,是属于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买卖合同套房面积为76平方米
据林女士介绍,她的一套房子是以前根据单位房改政策购买的。去年年底,经过中介公司,按照相同地段房屋单价、房子建成的年数及房子面积等问题,她与赵先生多次磋商,从而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林女士将一套建筑面积为76平方米的住房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先生;赵先生向林女士支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之后,林女士和中介公司一起开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中包括测绘部门所出具的房屋登记表。后来,测绘部门出具了房屋登记表。林女士惊讶地发现,房屋登记表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82平方米。
实测面积多出6平方米
房子住了10多年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就是76平方米,怎么会多出6平方米呢?林女士从单位了解到:在单位售房时,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上的建筑面积,仅是房屋内的建筑面积,不包含阳台的6平方米。林女士认为,在与赵先生签订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情,所以签了这份买卖合同自己是亏了。于是,林女士要求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再补给房款。赵先生却表示,自己是整套购买房屋,在签合同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房款的单价;不应该因为房屋的实测而积发生变化,价款也发生变化,因此,他拒绝增加房款。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致,林女士也没有向赵先生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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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说,自己签订这份合同时,是基于对房屋面积的错误认识而签订的。如果协商不成,她准备向法院诉讼,其诉讼的请求为:要求撤
销双方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而赵先生则告诉记者,他认为因为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发生变化,林女士便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其实房屋的使用面积并没有任何变化。所以,他要求林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签约后才知事实应属重大误解
林女士的请求,可否得到法律支持?一沈姓律师对该案作了分析,林女士与赵先生签订合同时,确实没有具体约定房款的单价,而是确认了房屋面积与房屋的总价款。但林女士与赵先生签订合同时,其知晓的房屋面积为76平方米,故与赵先生约定了房屋总价款19万元,这是基于房屋面积等因素所决定。而经过实测,这套房子实际面积为82平方米,林女士是在与赵先生签约之后,才得知此事实。因此,林女士与赵先生所签的合同,是属于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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