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签订转让合同房子,想收回就收回?

发布时间:2008-08-12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莆田晚报 

  律师:民房无权属证,双方签订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

字串2

  近日,市民彭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称2000年邻居吴女士把位于郊区的一座民房出售给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城市发展建设.该处房价也越来越升值,近期,吴女士便以该民房未取得权属证书为由,提出他们双方所签订的台同无效。为此,彭先生烦恼不已。 字串2

    分三次支付购房款

字串9

  据彭先生介绍,2000年3月份。吴女士准备在外地购房,因用钱之需想把老家农村的一座民房卖出去。当时。彭先生了解到该民房没有办理权属证书,他也有一定的顾虑。而吴女士却说她卖房子是自愿的,以后如果该房屋能拆迁,她将以彭先生的名义办理拆迁手续。经i过协商,该房屋占地面积lIO、平方米,总售价为10万元。为了将来吴女士能积极配合其办理有关手续,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彭先生特地提
出分三次支付给吴女士房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彭先生首付给吴女士购房款7万元;吴女士把放在老家的旧家当全部清理后,彭先生再付给吴女士购房教2万元;最后一笔购房余款1万元将在以彭先生的名义办理全部拆迁手续后,将一次性付清。 字串6

    出卖人要索回房屋

字串7

  彭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说,合同签订后,他按照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的购房款9万元。而吴女士也曾要求彭先生把所欠的购房余款付清,彭先生认为在房子拆迁前吴女士就要求其付清购房款,这是违反合同约定便拒绝吴女士的要求。没想到,今年7月份,吴女士却说他们当初所镀订的台同无效,因为这座民房还没有办理权属证书,而且至今该民房不断升值,当初她是贱卖了房子。现要她要求彭先生把房子归还,否则她将向法院起诉。

字串4

  彭先生茫然地说,吴女士提出的要求让他感到意外,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自愿签订的,完全足双方的真实意思。在签合同后,吴女士也按照台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房屋移交给彭先生。而且彭先生也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给吴女士。“难道因为没有权属证书,合同就无效吗?我已经在8年前都付了购房款9万元.合同无效我的损失也不少…”

字串4

  吴女士对记者说,因为该房屋没有办理权属证书,而且地处农村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而在这座房屋权属问题不明的情况下.她因用钱之需急着把房屋买给彭先生.经过多方了解,她才知道他们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她也想以此为由索回房屋。

字串1

    律师:此类台同无效

字串9

  那么,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呢?据,陈姓律师分析,吴女士与彭先生订立合同时,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给彭先牛,此类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上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外,依照《台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也无效。不过,针对吴女士与彭先生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耍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字串7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