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不交用电配套费不给新房钥匙

发布时间:2008-08-18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莆田晚报 

  一市民在收到交房通知书的同时,却被售楼方要求缴纳l万多元的用电配套费不交配套费不给新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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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售楼方不应收取用电配套费,业主可向物价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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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阿紫(化名)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在收到交房通知书的同时,售楼方也要求他交纳1万多元的用电立户费,其收赞标准接购房面积88元/平方计算,面对如此高价收费.阿紫产生了疑问。经了解,这笔赞用实际上是用电配套费,而不是售楼方所称的用电立户费。为此,阿紫想知道该费用到底该不该交? ptfdc.com

业主:不交费拿不到新房钥匙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据阿紫介绍,为了方便生活需要,他在市区购置一套房子。2007年7月5日,他与售楼方就购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格式合同就商品房位置、面积、房款及相关费用等作了明确的约定。今年8月l日,售楼方向阿紫发出交房通知书,同时也要求他按照自己所购的住房面积130多平方.交纳88元/平方的用电立户费共l万多元。而阿紫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他们购买的商品房用电立户的费用,一般在五百元左右。售楼方要求购房户交纳的88元/平方米计算的费用,实际上是用电配套费,不是售楼方所谓的用电立户费。“1万多的配套费与几百元的立户费相差太多了,我们怎么能这样糊涂地交费呢’可是不交这笔费用,我就拿不到新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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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方:申请诉讼是麻烦事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在阿紫提供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者看到其中条款写着:水电立户费、产权证费用等由买受人自理……为此,阿紫不明白,双方在合同上已明确了购房户自行承担电立户费,而售楼方却为何以用电立户费的名义.要求他们承担用电配套费。纳闷之下,阿紫来到物价部门反映情况,该部门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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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月13日,我市物价局下发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汁入房价,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费用。采访中,阿紫表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售楼方要求他交纳用电配套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当他向售楼方提出质疑时,对方却没有给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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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楼方一负责人说,对他们按照88元/平方的收费标准,很多购房户都提出质疑,而且有的还持着相关文件来问个究竟的。但他们是按照规定而收赞的,如购房户觉得不合理,可以申请诉讼,但那将是一件麻烦的事。他们可以与购房户协商,适当减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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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应收取用电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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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笔用电配套费到底该不该交呢?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售楼方根本就不应该收取用电配套赞。理由是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已发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耍求严历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琐配套费。另外,在此文附件中的“经嘲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明确列举取消包括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相关的费用,即水电基础设施费。 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随后.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售楼方擅自向购房户另外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购房户可持相关凭证向物价部门投诉,他们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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