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通告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通告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建设,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存对象。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手续。持单位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缴存比例。经省政府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本市单位及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最高限额均为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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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存方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目起5曰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五、经费列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 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 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 或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告》发布 之日起5个月内到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县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定,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存住房 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七、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联系电话:
直属管理部(含市直、城厢、荔城、北岸管委会、湄洲岛 管委会)222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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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管理部8399560
涵江管理部3393000
秀屿管理部5875989
特此通告!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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