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提高未成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财政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08-10-01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新华网 
  福建省日前下发了《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将未成年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不低于80元。

    根据通知,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后,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元。成年城镇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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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要求,提高标准所需的资金仍由省、市、县(区)财政分担,其中省级财政提高对各县(市、区)未成年城镇居民的分档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补助30元、24元、16元、10元分别提高到60元、45元、30元、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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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后,今后省级对各地未成年城镇居民和成年城镇居民的分档补助标准一致。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经费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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