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春节临近 市公安机关重申群众集会安全问题

发布时间:2008-01-23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湄洲日报 

  春节临近,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增多。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经公安机关的审查许可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昨日,市公安局有关同志约见记者,介绍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几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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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
    条例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字串4


举办活动须经审查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按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条例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如需变更,承办者须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承办者擅自变更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和取缔。 字串3


承办者对活动安全负责
  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而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即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警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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