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莆田实行出口退税新政

发布时间:2008-10-08 [参与评论] [进入论坛] 来源:莆田晚报 

莆田实行出口退税新政 实行更加快捷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 字串6

  日前,省国税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意见(试行)》,从今年10月1日起,在福州、莆田两市试点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丰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在摸底调查、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经企业自愿申请,将出口企业定为A、B两类,实行更加快捷的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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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对A类出口企业试行“先退后审”办法。即A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1争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对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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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B类出口企业试行“边退边审”办法。B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B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优先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可先抽查30%;在抽查未发现疑点的情况下,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并在1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于续;抽查中如发现疑点或有误的,应扩大抽查面审核,并在排查疑点后给予审核审批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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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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